死刑犯的遗体处理过程
1、火化过程中有法警监督。 火化完毕后的骨灰经过记载存档后,由 民政部门 通知罪犯家属领取。 对于罪犯本人自愿捐赠的尸体,交由 医学院 自行处置。 至此,从提人到枪决,再到尸体处理的全部过程结束。
2、死刑犯的遗体归谁所有并没有明确规定遗体所有权的归属。死刑罪犯执行后的尸体或火化后的骨灰,可以允许其家属认领。在特定情况下,如无人收殓或家属拒绝收殓、死刑罪犯自愿将尸体交医疗卫生单位利用、经家属同意利用等,死刑犯的尸体或尸体器官可供利用。死刑的执行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枪决。
3、将有关文件抄送有关机关,以便查明案件线索;(二)通知犯罪分子家属限期领取犯罪骨灰不得火化或因种族、宗教等原因通知不适合火化的尸体;逾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处理,并要求有关单位作出处理指示;(三)外国人被判处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期限,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4、死刑犯被处决后,在尸体火化之前,一直会有法院的工作人员在场监督的过去,我们检察院担任死刑临场监督任务的检察员,从看守所提出死刑犯验明正身开始,到刑场执行完死刑,确认罪犯已经死亡为止,这个过程必须全程在场。在确认罪犯已经死亡以后,检察官就会离开现场。
5、依据法律规范,对已被判处于死刑之被告人的遗体,应遵照规定期限通知其亲属前往领回;如遇具备火化条件的案例,也须同时通知亲属领取遗体之骨灰。若逾期未进行领取,则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通知相关尊属机构予以处理。关于死刑罪名被告之尸体或其骨灰的具体处理流程及结果,均需详细记录于案卷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