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贩卖毒品案件中上下家的罪责区分及死刑适用
贩卖毒品案件中,区分上下家罪责并准确适用死刑,需结合贩毒数量、次数、对象范围、犯罪主动性、促成交易的作用、危害后果、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因素,慎重、稳妥地决定死刑适用。
贩卖毒品案件中,上下家的罪责区分主要依据贩毒数量、次数、对象范围、犯罪主动性、对促成交易所起的作用、危害后果、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因素综合判断;死刑适用需结合上述因素,慎重、稳妥决定,一般不同时判处上下家死刑,符合特定条件时可判处上家或下家死刑。
共同故意为要件:共同犯罪以共同故意为成立要件。在毒品犯罪中,上下家等各方犯罪人虽客观上有一定联系,但缺乏共同犯罪故意时,不构成毒品共同犯罪,而是分别构成相应毒品犯罪。例如龙某等贩卖、运输毒品案中,龙某是毒品提供者、上线卖家,陈某是毒品购买者、下线买家,两人犯罪故意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
例如,同一宗毒品经多个贩卖环节后被查获,若数量仅略超死刑标准,司法实践中通常仅判处一名被告人死刑。即使一审法院判处两人死刑,二审法院也会改判其中罪责较轻者不死。关联案件已判死刑可主张本案被告人不死若关联案件中的被告人已被判处死刑,本案可据此主张被告人不应判处死刑。
贩卖毒品罪在以下情形下可能会被判死刑:具有严重情节 属于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毒品再犯、累犯。
毒品犯罪案件可以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毒品数量接近或刚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适用数量标准,并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累犯:被告人曾因毒品犯罪或其他严重犯罪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毒品犯罪的。

如何把握运输毒品罪适用死刑的一般标准
1、把握运输毒品罪适用死刑的一般标准,需综合考量毒品数量、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以及是否存在从宽处罚情节等多方面因素,具体如下: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适用死刑标准毒品数量是衡量运输毒品罪社会危害性的重要指标之一。当运输的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适用死刑数量标准时,具备了判处死刑的基础条件。
2、犯罪次数与主观恶性:是否为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小。获利程度:是否以运输毒品为生,获利是否较低。毒品数量:虽超过死刑数量标准,但若非数量巨大,可酌情不判死刑。证据情况:若不能排除受人指使、雇用的可能性,且毒品数量未达巨大标准,一般不判死刑。
3、运输毒品罪适用死刑的一般标准:既要看到其不同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罪的特殊性,在量刑时予以区别对待,也要注重其一般性。例如,被告人运输海洛因1020克、甲基苯丙胺520克,运输毒品数量大,又系驾驶自己的汽车长距离运输毒品,社会危害性较大,且无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故应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4、运毒多少可以判死刑运输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可以判处死刑。运毒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运输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法律分析:运输鸦片一千克以上、甲基苯丙胺50克或是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就会判死刑。运毒也就是说运输毒品,不管是帮人运输还是自己运输或者是不知请运输,定量在50克判刑,如果是私藏毒品罪那么50克是不会判死刑,最多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
6、不同毒品的数量标准不同,贩卖海洛因50克“可以”被判死刑,鸦片1000克以上;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可卡因五十克以上;吗啡一百克以上。